隨著網絡自媒體時代的到來,網絡傳播的迅捷性、虛擬性有利于廣大民眾記錄生活、抒發感情,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發布不實信息、不當言論損害他人名譽均要擔責。
麗麗和小瑞同是美甲店老板,兩人的店鋪相鄰,經營情況卻是一個天上,一個地下。小瑞眼紅麗麗的美甲店生意好,多次發微信辱罵諷刺麗麗,甚至將二人微信聊天內容截屏,并附上麗麗照片,發送到兩人所在的微信群(200多人)。這下雙方矛盾升級,麗麗將小瑞訴至驛城區法院,要求小瑞立即停止侵害、消除影響,在微信群及天中晚報上書面道歉,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。
驛城區法院審理認為,小瑞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,在微信群里惡意發布對麗麗具有侮辱、誹謗性質的信息并附有麗麗照片,其行為已構成侵權,且具有針對性,可能會造成麗麗的社會評價降低。小瑞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,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綜上,判決小瑞立即停止侵害、消除影響,并在微信群內向麗麗賠禮道歉;判決小瑞向麗麗支付賠償款2000元。
康兵 驛城區人民法院 立案庭負責人
法官提醒: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關乎其內在的精神獨立和外在社會評價,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?;ヂ摼W時代,網絡加快了信息傳播的速度,為大家提供了言論自由的平臺,在促進社會發展的同時,也成為滋生惡意和謠言的土壤,社交平臺上“開局一張圖,余下全靠編”、“造謠一張嘴,辟謠跑斷腿”的現象屢見不鮮。造謠者,輕則構成侵權,重則承擔侮辱、誹謗罪等刑事責任。更為重要的是,微信群主、社交平臺也應當承擔起審核的責任,避免不實信息的產生和擴大。只有大家都“不信謠、不傳謠”,整個社會形成合力,才能構建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。
【法條鏈接】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條:自然人享有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、姓名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隱私權、婚姻自主權等權利。
第一千零二十四條: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、聲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會評價。
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: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:【侮辱罪、誹謗罪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